全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办法

发布者: 金融教指委秘书处 2011-09-29 18:20 阅读: 6869

简介:

第一条  根据国家务学位办《关于加强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建设的通知》(学位办[2006]28号),更好发挥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能,特制定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全国金融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的工作宗旨是:认真落实全国金融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推动我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大学。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作为秘书处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办公场所由中国人民大学提供。

第五条   秘书处的具体职能是:

      (一)信息交流:通过网站、简报、刊物等形式,加强信息交流。

      (二)建立专门网站:介绍、宣传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扩大专业学位教育影响。

      (三)档案管理:对有关文件、会议、重要事件等材料,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四)建立和管理信息资料库:对专业学位考试、录取、学位授予、评估等情况建立信息资料库,并维护管理。

      (五)活动组织、联络协调等工作。

      (六)上级有关部门和教指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秘书处秘书长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选聘,每届聘期为五年,秘书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负责办公室工作,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用。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经费的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为秘书处设立专用的部门编号和项目编号,对外使用中国人民大学统一账号,经费由秘书长审批,办公室主任管理。

第八条   秘书处经费来源包括:有关部门专项拨款;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委员会培训、咨询和出版等方面的收入;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

第九条   秘书处经费支出范围为:金融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年会及小型研讨会;对培养单位的评估费用;师资培训费用;秘书处外聘人员工资及津贴,标准参照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同级别人员执行(办公室主任为中国人民大学正式编制,工资由中国人民大学支付);秘书处工作人员交通及通讯费用;日常办公用品费用;会议及接待费用;秘书处刊物、资料印刷费用及邮寄费用;网站建设及维护费用;其他同专业学位发展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秘书处每年向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由委员会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秘书处设立规范的发文体系和完整的公文流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