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MF)指导性培养方案(金融教指委2014年修订)

发布者: 金融教指委秘书处 2014-12-01 15:10 阅读: 11977

简介: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具有扎实的经济、金融学理论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富有创新和进取精神,较强的从事金融实际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金融专业人才。

(二)基本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2、具备扎实的金融学理论基础与技能,具有前瞻性和国际化视野,能够应用金融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3、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

4、身心健康。

二、招生对象与入学考试

(一)招生对象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

(二)入学考试

实行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统一考试方式。

(三)入学考试科目

1、思想政治理论(100分)

2、外语(100分)

3、金融学基础(150分)

4、经济类专业学位综合能力测试(150分,其中:数学三70分,写作40分,逻辑40分)或数学三(150分)

注:截止2014年,大部分院校第四门考试科目为“数学三”,少部分试点院校参“经济类专业学位综合能力测试”联考。

(四)录取方式

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择优录取。

三、学习方式与年限

全日制学习,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非全日制学习,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

四、培养方式

1、采用学分制。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者即可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论文答辩通过后按规定的程序授予金融硕士专业学位。

2、教学方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采用课堂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企业家和监管部门的人员开设讲座或承担部分课程。

3、考评方式要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包括考试、平时作业、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撰写专题报告等。

4、加强实践环节。

5、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

6、设置论文导师制度。

五、培养工作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的总学分不少于37分,其中,必修课不少于17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6学分,专业实习4学分,毕业论文不计学分。

(一)课程设置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设置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类。具体课程及学分包括:

1、公共基础课(5学分)

(1)外语    3学分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学分

2、专业必修课(12学分,各培养单位任选四门)

(1)金融理论与政策    3学分

(2)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    3学分

(3)财务报表分析    3学分

(4)投资学    3学分

(5)公司金融    3学分

(6)衍生金融工具    3学分

3、选修课(必须修满16学分)

在完成以上核心课程研修与考核之外,还须至少学习掌握8门选修课程的知识和技能。全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的选修课程有:

(1)金融伦理与职业道德

(2)金融监管

(3)金融企业战略

(4)行为金融学

(5)金融服务营销

(6)金融机构经营管理

(7)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8)产品与服务流程创新设计

(9)财富管理

(10)基金投资与管理

(11)企业并购与重组实务

(12)金融数据分析

(13)量化投资

(14)固定收益证券。

鼓励各培养单位在此基础上根据所在地区人才需求与自身特色拓展选修课范围。

4、先修课(适用于本科非经济类专业学生)

(1)会计学原理

(2)经济学原理

(二)专业实习(4学分)

在金融机构或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金融工作岗位实习不少于3个月。

(三)学位论文

论文的基本形式主要有:案例分析、产品设计与金融实践问题解决方案、调研报告或基于实际问题分析的政策建议报告等。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实践问题,不提倡过于学术化的论文,提倡多种答辩形式。论文写作要规范,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有关学位论文写作可参看金融教指委2012年9月21日下发的《金融硕士学位论文写作指引》。)

六、学位授予

修满规定学分、完成专业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