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硕士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发布者: 金融教指委秘书处 2016-12-14 16:35 阅读: 4197

简介:


金融硕士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一、专业特色

1.专业特色。金融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Finance,缩写为MF)主要致力于培养金融分析师、风险(财富)管理师、产品设计师、金融市场拓展者以及金融企业优秀从业人员与管理者等高层次人才。服务领域主要有金融行业,如银行、证券、基金、信托、期货、投资公司等,以及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企业财务管理和资金运营部门等。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优势、地域特点和区域发展需求,制定差异化发展战略,办出特色,建立品牌。

二、师资队伍

2.人员规模。专业专任教师不得少于14人,行业专家教师不得少于12人。专任教师是指本单位编制内并且研究方向为金融学的全职教师,不能把应用经济学其它研究方向的师资纳入此列,尤其不能把理论经济学的师资纳入统计范围。行业专家教师是指培养院校选聘的,实质性地参与到教学培养工作中的,具有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中高层管理者或业务骨干。

3.人员结构。专任教师团队应具有良好的年龄结构、学缘结构和职称结构,各年龄段比例均衡,45岁以下的人数不低于40%。在本校获得最高学位的专任教师不应高于专任教师总数的50%。拟承担金融硕士课程授课任务的专任教师都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50%以上。此外,专任教师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实践、咨询、项目研究的教师所占比例应在80%以上。

4.骨干教师。拟承担金融硕士课程授课任务的专任教师团队至少有5名骨干教师,并均应具有在相关学科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经历,或在其他单位招收培养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经历。列出其在近5年内的科研成果、学术称号、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兼职情况及培养研究生的数量。

三、人才培养

5.课程与教学。须具备10年以上金融学专业本科的人才培养经验或3年以上经济学或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经验。应根据《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师资力量、学科特色、地域特点等实际情况,拟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计划。课程计划中拟开设的各门核心课程应配备至少2名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同一名教师原则上不应作为不同核心课程的核心成员。具备开设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系列课程的教师梯队,授课教师团队已具有良好的教学经验,有2次以上完整讲授该课程或相近课程经验的教师所占比例应在60%以上,正高职称教师所占比例在30%以上。核心课程应由本学科点教师讲授。采用讲授、研讨、案例、现场等教学方式。有完整的课程教学管理、考核和评价体系。

6.培养质量。5年,申请单位的金融相关学科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毕业就业率较高,相关学科、专业或相关老师应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四、培养环境与条件

7.科研水平。3年,至少有2项省部级及以上在研项目,至少有2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获奖项目,至少有10个以上包括咨询报告、案例等在内的应用性科研成果。

8.实践教学。应具备开展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的硬件设施;具备开展案例教学的基础和一定经验,制定有面向师生的案例编写激励措施和办法。列出近5年开展的相关案例教学情况及编写的原创案例;列出近5年举办过金融及相关专业的专题讲座和报告。至少拥有2个金融硕士校外实践基地,基地规模能满足金融硕士培养需求。

9.支撑条件。应有能力为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与其他在校学术型研究生同等标准的政策支持、办学环境和学习条件,包括硬件设施、教学投入、学习保障、后勤服务等。培养管理制度完善,成立专门的金融硕士培养工作管理服务团队和机构,配备专职行政人员,不得与学术型研究生并为一起由同一人管理。

五、其他要求

2017年起,新申请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的授权点须在获批后即开始招生,并确保第一年招生人数在15人以上,从第二年开始招生人数在每届25人以上。对于达不到此项要求的院校,将在之后的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中被视为“不合格”,撤销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资格。